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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怎麽調解

壹、刑事案件法院怎麽調解

1、刑事案件法院調解方式如下:

(1)首先要求的是加害人承認犯罪;

(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為給其身體、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產生的影響;

(3)與犯罪行為結果有關的人敘述他們的感受;

(4)在對犯罪行為及其造成的後果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之後,調解員可以詢問被害人希望從這次和解中獲得的補償或賠償項目,從而幫助確定加害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達成協議並即時履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制作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壹般刑事案件流程是怎樣的

壹般刑事案件流程如下:

1、偵查。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2、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審判。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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