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前期可以做什麽:
1.依法向公訴機關提出辯護意見:經過以上三項工作,律師可以根據所了解的案情,對犯罪嫌疑人的罪輕、無罪提出辯護意見,提交給公訴人參考,也是律師與公訴人對案件的良好溝通。
2.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或者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意見:對於已經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律師可以根據案情和法律進行審查,認為有問題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或者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意見。
3.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訴: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犯或者人格受到侮辱,如刑訊逼供、被同獄犯人欺負等,辯護律師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要求和解。
擴展數據:
律師要求:
1.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壹般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還有壹部分人是無證或無正當職業從事法律事務的,俗稱“黑律師”,不是真正的律師。
2.律師必須同時具備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那就不能叫律師。
3.律師的服務對象是全社會,沒有特定的對象。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法律事務。
4.從事律師業務,必須有當事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範圍內工作,不得超越權限或者濫用權利。
5.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當事人和個人的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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