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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家屬如何和律師溝通

刑事案件家屬跟律師溝通,壹定要把案件涉及的具體情況詳細如實和辯護律師溝通,然後根據律師閱卷和會見的情況,再和律師商量辯護思路,聽取律師的專業建議。

壹.家屬被刑事拘留怎麽找律師:

1.可以在網上了解機構。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請律師要到律師事務所,以便了解壹下律師所在的執業機構。因為律師法有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為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

2.可以通過認識的人介紹。

二.刑事案件怎麽請律師:

1.找到壹個負責刑事辯護律師。

2.確定會見場所,建議直接到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裏去當面溝通。

3把案件相關的情況詳細地告訴律師,看看律師對案情法理的分析是否到位。

4.如果當事人覺得這個律師合適,就可以直接與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

律師事務所認為可以接受聘請的,應當與當事人簽訂聘請律師合同,辦理委托手續,明確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寫明由律師事務所指派辦理此案的律師姓名,並由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簽名、蓋章,註明合同訂立日期。

5.交納律師費。

三.怎麽和律師溝通案件?

每壹個辦案人員除開法律法規上所規定的公正司法外,都是會有自身申請辦理案子的具體利益,這種具體利益通常才算是決策辦案人員實際申請辦理案子方法、方式首要條件。刑事辯護律師在與辦案人員溝通交流全過程中,

要多站在辦案人員的視角,想壹想辦案人員的利益要求及其擔憂和擔心哪些,並有目的性的明確提出自身的建議,那樣可巨大提升自身建議被接納的概率。

比如辦案人員壹般不願意因案子程序流程上的缺陷而遭受斥責,當案子程序流程有瑕疵但又不能危害實體線評定時,辯護律師能夠 運用辦案人員這類心理狀態,根據程序流程利益的舍棄獲得辦案人員在實體線利益上的擁有;又如辦案人員最擔憂的是發生冤假錯案遭受冤假錯案負責制的追責,辯護律師在與辦案人員溝通交流時,

要關鍵註重很有可能造成冤假錯案的產生,讓辦案人員更加謹慎小心,留余地;再如辯護律師在明確提出自身建議的情況下,能夠 提升自身的建議假如被采取,可能有益於辦案人員工作中的進行和獲得考試成績,促進辦案人員作出有益於自身的挑選這些。

這類從辦案人員具體利益考慮,與辯護律師立在答辯觀點充足表述答辯見解並不矛盾和矛盾。辯護律師在溝通交流時,充足強調案子中存在的不足,搖擺不定辦案人員的自信心和信心,本質便是運用辦案人員擔憂辦冤假錯案,擔憂遭受指責和斥責來完成目的,二者之間是壹體兩面的關聯。

辦案人員具備程序流程和實體線上的決策權,只需是在法律法規容許的行政執法程序範疇內,就難以對其決策提出批評和斥責。實踐活動中,這類行政執法程序的履行不單純性遭受法律法規內要素的危害,別的許多要素也會危害到其履行。壹旦辦案人員與刑事辯護律師中間產生立即矛盾和矛盾,對辯護律師肯定並不是壹件好事兒。

針對辦案人員的壹些個人行為,辯護律師是能夠 淋漓盡致,豪情萬丈,但卻非常容易惡化矛盾。律師辯護追求完美的是具體客觀性實際效果,並不是把為什麽說獲勝,讓誰尷尬和無言以對,更並不是鬥氣。這類案例結合實際並不少見,刑事辯護律師是氣順了,知名了,被告方卻缺失了很有可能獲得的具體利益。

這自然並不是不守底線,壹味慣著和姑息辦案人員的違反規定違紀行為,只是要以被告方利益為主,順勢而為,分辨分清主次,不必由於遭受了壹點憋屈和不合理工資待遇就選用激進派的方式,在壹些並不危害大局意識的支配權上爭過魚死網破,非黑即白,不願意根據溝通交流獲得最大公約數。答辯工作中許多情況下是壹種均衡和讓步,

換壹種方法和做法,實際效果很有可能會更好許多,要不是不得已,沒有第二條路可走,不必人為因素生產制造矛盾和矛盾,不必讓矛盾和矛盾升級。

這壹點,在不法直接證據清除難題上尤其非常值得高度重視。不法直接證據清除難的壹個關鍵緣故是,壹旦被評定為不法直接證據,那麽就代表著有關辦案人員將被追責。這不但很有可能使難題趨向承擔化,

並且辦案人員遭遇極大的工作壓力。辯護律師徹底能夠 選用曲折的方法,以調查取證方法的不合理合法危害到直接證據的普遍性、真實有效,規定未予采取,客觀性實際效果壹樣,但緩解了矛盾,防止了立即對立面,反倒更非常容易被接納和采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壹百壹十九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壹百六十壹條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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