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
逐壹核對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起訴書是否收到。如果被告是不通曉漢語的少數民族,應當為他提供翻譯。被告人未滿18周歲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出庭,並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如果被告人沒有收到起訴書或者十日沒有收到起訴書,就要延期審理。
(2)公布案源。
告知當事人,今天法院審理的是某檢察院起訴的某個人涉嫌的犯罪。
(三)宣布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
(四)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鑒定權、重新質證權和最後陳述權。
(5)詢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人申請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休庭。報請院長或總檢察長決定。申請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長應當當庭駁回。
(六)宣布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紀律。
二、什麽是刑事案件的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適用於第壹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它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案件。
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前的必要準備包括相關證據的收集和整理、與當事人的溝通和出庭確認、與辯護律師的協商和辯護材料的準備,以及與法院的聯系和開庭時間的確認。在收集證據時,律師需要調取相關文件、錄音、錄像等。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與當事人的溝通包括了解案件細節,確認重要事實和目的等。,從而在庭審中提供有力的辯護。與辯護律師的協商涉及案件的策略、辯護和證據的運用等。,以保證抗辯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最後,與法院的聯系包括了解開庭時間、地點等相關規定,確保律師和當事人按時到庭,做好準備。這些準備工作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辯方的證據和意見在庭審中能夠得到充分展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三章起訴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