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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必須本人去嗎

法律分析:本人必須去,否則將會實施羈押。被告人不到庭,法庭就可以撤銷取保候審直接逮捕的被告人不能缺席。刑事案件開庭程序:壹、庭審準備階段,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行政處罰;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二、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壹致;三、舉證、質證階段,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四、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並做好辯論準備。五、被告人最後陳述,法庭教育,休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第二百壹十壹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壹)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壹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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