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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流程

法律解析:

刑事案件開庭流程: 壹、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 行政處罰 ;何時被 羈押 ;何時被 取保候審 ;何時收到檢察院 起訴書 副本; 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 律師 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 罪名 ;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 訴訟 參加人( 公訴人 , 辯護人 )的名單;告知並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192條的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 代理 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和最後陳述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壹致;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甲:“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願認罪?”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公訴人對被告人甲進行訊問;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該認真聽取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做好發問準備。 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法庭駁回反對意見的,應尊重法庭決定。 4、辯護人對被告人甲發問; 5、被告人甲退庭候審,傳被告人乙到庭進行同樣程序,逐個進行完畢後傳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 證據 ;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對控訴方的出庭證人,應註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 (壹)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二)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證言與其他證據的關系; (四)證言的內容及其來源; (五)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條件和精神狀態; (六)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和表達力; (七)證人作證是否受到外界的幹擾或影響; (八)證人的年齡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證言前後是否矛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 公訴 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 死刑 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 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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