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刑事證據:
1、直接書面(實物)核實。
(1)對收集在卷的物證(照片)、書證、鑒定意見及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等客觀證據,辯護律師可以將其中相關證據另行復印或者摘抄後,采用直接書面的方式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看、核對。
(2)對收集在卷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要根據該證據的自身情況進行了解核實,如辦案單位是否已經將QQ、微信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監控視屏、錄音資料等轉換成書面形式或者整理為語言文字材料,等等。
(3)對於偵查訊問同步錄音像等視聽資料,如果不宜在羈押場所核實的,辯護律師可以通過觀看後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核實。
2、直接雙向核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辯解,辯護律師可以將其中相關證據材料另行復印(單獨挑出)或者摘抄後,采用直接書面的方式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看、核對,且雙方對該部分的事實與證據存在疑問的地方,可以進行相互提問和溝通交流。
3、間接單向核實。
刑事裁定書和刑事判決書的區別:
1、二者內容不同。刑事裁定書是就案件程序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書面結論,刑事判決書是就案件實體問題做出的書面結論;
2、使用方法不同。刑事裁定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和結案時都可以使用,壹個刑事案件可以有壹個以上生效的刑事裁定。刑事判決書只能在案件結案時使用, 壹個案件只能有壹個生效的判決書;
3、上訴期限不同。刑事裁定書中規定上訴期限為5天,刑事判決書則10天。壹審判決準許上訴,壹審裁定有的可以上訴,有的不準上訴。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刑事卷宗是不能交給犯罪嫌疑人當事人進行查看的,但是作為嫌疑人的律師是可以依法進行查看卷宗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