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擴展數據
對賬時間和要求
1,公安、檢察院、法院可以分三個階段達成和解協議;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協議,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和解自願合法的,應當予以確認,無需重新制作和解協議;非自願合法的,應當認定為無效。和解協議被認定無效後,雙方達成新的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協議。
3.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聽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雙方當事人達成庭外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聽取其意見。經審查,和解自願合法的,應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4.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5.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雙方當事人願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立即履行全部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附帶民事調解書。
6.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的親友參加,促進雙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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