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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逮捕後的過程

逮捕後的程序有以下幾個步驟:偵查;調查結束;移送審查起訴;試用;執行。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將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即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刑事案件的時效期限是多少?

刑事訴訟時效期限超過以下期限的犯罪將不予起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不滿15年有期徒刑;

4.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20年。20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處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實施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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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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