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我覺得羅翔先生說的很有意思,發人深省,所以馬克重點研究了壹下,可能在多年後的某個時候會突然派上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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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行為主體、危害行為、行為客體、危害結果、行為狀態、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客觀關系。
兩個主體:自然人和單位。
1,自然人
註意身份犯,取其本質,不要看表面,要看內在本質。
醫生接受紅包做手術,法律不打擊,因為這在社會生活中很普遍。醫生收紅包主要有兩種情況。壹種是開高價藥,收醫藥代表回扣。如果妳是公立醫院的醫生,因為開處方是技術權,只能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壹種是購買藥品,收取藥商回扣。因為采購的所有權屬於公權力,所以認定為受賄罪。
2.單位
單位犯罪是我國刑法中壹個非常特殊的規定。
第壹,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
第二,必須以單位的名義實施。客觀上應該體現在單位的決策,組織的決定,直接人員的執行。必須體現在單位意誌而不是個人意誌上。
第三,犯罪必須追求單位利益,而不是個人利益。
第四,單位犯罪可能是故意犯罪,但也有過失犯罪。
第五,單位犯罪的法定主義,單位只對刑法規定可以構成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老師總結,所有暴力犯罪沒有單位犯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除外),傳統自然犯罪沒有單位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強迫勞動罪除外),貨幣犯罪沒有單位犯罪(走私假幣罪除外)。
與單位犯罪相比,自然人犯罪的處罰會更重。這就決定了法律解釋學應該對單位犯罪進行嚴格解釋。請註意以下幾點:
1)單位人格否認制度,如果單位成立是為了犯罪或者單位主業是犯罪,就不再理解為單位犯罪,而是個人犯罪。
2)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犯罪的,不再理解為單位犯罪,而是個人犯罪。個體工商戶犯罪。
有壹個微妙的地帶:由於我國沒有使用法人犯罪的概念,而是使用了單位犯罪的概念,所以出現了壹種現象。單位內部組織犯罪沒有法人資格,但屬於單位犯罪。
3)單位的所有制性質不影響單位犯罪。
4)壹人公司如果具有法人資格,也可以成立單位實施犯罪。
單位犯罪的分類
1)純粹單位犯罪
它只能由單元組成。單位受賄罪與單位行賄罪。
2)不純正單位犯罪
既可以由單位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組成。走私普通貨物和物品罪。
個人和單位的備案標準不壹樣。
單位犯罪要處罰的主體有兩個,即單位和自然人。壹般采取雙罰制,既處罰單位,也處罰自然人,但只能對單位適用罰金。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單罰制,但單罰制只處罰自然人,不處罰單位。
如果單位已經消失,無法追究單位,可以追究自然人。
任何犯罪都要有行為,沒有行為就不是犯罪。
有害行為:價值判斷是侵害法益的行為。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行為不屬於有害行為。
危險行為的分類:作為和不作為。
壹般來說,作為與不作為的區分主要看本質,它所違反的規範是命令性規範還是禁止性規範。如果妳違反了禁止規範,做得不恰當,那就是行為。如果違反指揮規範,不去做,就是不作為。
有時候可能是作為和不作為的結合。偷稅罪有兩種行為模式。壹個是拒不履行申報義務屬於不作為,壹個是以欺騙手段逃避納稅屬於作為。
比較常見的是作為與不作為的競合,即壹個罪可能是作為,另壹個罪可能是不作為,但都是同壹行為,壹個行為觸犯了幾個罪名。砍倒了壹棵稀有的樹,樹倒了,傷到了獵人,卻沒有得救。
1,as
2.不活動
1)純無為
如果刑法分則規定的條款本身就是強制性規範,本身規定了不作為犯罪,我就用不作為的方式來實施。拒不執行判決罪、臨時逃避兵役罪、遺棄罪。
純不作為犯罪,ta的作為義務僅來源於法律規定。
2)不純粹的不作為
如果刑法分則規定的條款本身就是禁止性規範,規定為犯罪,我卻通過不作為實施了。規定了故意殺人罪,但母親沒有給孩子哺乳,導致孩子死亡。
將對犯罪進行法律審查。不純正不作為犯罪要想認為ta構成犯罪,必須是等價的、性質平等的,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首先是行動的義務。形式來源有四種,分別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職務或業務規定的義務、法律行為產生的義務和先前行為產生的義務。//妳在了解每壹種形式的來源時,要註意其內在的實體基礎,也就是所謂的主控制,妳對這種法益形成了主控制。主人支配包括保護性支配和監控性支配。保護性支配,當法律有利於無奈,那麽妳就有保護的義務。監督支配,如果這個危險是妳自己造成的,那麽妳就有監督的義務去消除它。//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可以是其他部門的法律,但必須是刑法認可的。Eg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有作證的義務,但是不作證不構成犯罪,因為這只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義務,刑法並沒有把這個義務上升為刑法義務。有三種例外,即拒絕提供間諜活動證據罪、拒絕提供極端主義證據罪和拒絕提供恐怖主義證據罪。有必要區分監護義務(如子女)和贍養義務(如配偶)。//職位或業務規定的義務。警察有義務制止犯罪,但當他們在假期穿著便裝時,他們沒有義務制止犯罪。醫務人員只有與患者形成醫療關系,才有治療患者的法律義務。//法律行為產生的義務有兩種,即合同行為產生的義務和自願接受的義務。只要規範中允許的合同是合同。自願接受是好事。要麽不做,要麽做到底。//因前壹行為而產生的義務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使法律有利於危險狀態,那麽行為人就負有消除危險或者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註意,是行為人的行為,而不是受害人的行為,造成了危險。如果在不增加風險的情況下降低了風險,當然就沒有義務了。//合法行為中緊急避險沒有爭議,會產生義務。對於正當防衛,關鍵要看死亡結果是否超過防衛,超過了就是義務。
第二是行動能力。我們要有行動能力,能力的判斷要按照壹般的標準來判斷。
第三,必須有危害結果,危害結果與義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行為犯: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行為。
不執行行為:各種構成要件的修改,如準備/教唆/協助行為。
演員扮演的人或事物。
有的犯罪有行為對象,有的沒有行為對象,如偽證罪、脫逃罪等。
客體和法益是兩個概念。侵犯同壹客體,其法益可能不同;侵犯不同的客體,其法益可能相同。
刑法對受保護法益造成的實際損害或現實危險。
復雜主要是壹個分類問題。
1)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分類。如果認為構成要件包括結果要件,則為結果犯;如果不包括,就是行為犯,比如偽證罪。
2)實際犯罪和危險犯的分類。實際危害犯罪屬於結果犯的壹種,必須有實際損害,如故意殺人。危險犯有兩種,即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壹般來說,行為犯是抽象危險犯,結果犯是具體危險犯。兩種危險犯最重要的區別就是這個危險犯司法機關是否需要用證據來證明。如果是司法機關認定的危險,就是司法機關必須用證據證明的危險,是特定的危險。如果是司法機關不需要認定的危險,如果存在行為,可以推定為法益危險,即實施了抽象行為。
整理壹下:
行為犯就是我們所說的抽象危險犯。
結果犯包括實際犯罪和具體危險犯。
構成要件中規定的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對於絕大多數犯罪來說,時間、地點和方法都不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可能被用作提升刑法或量刑的條件。
幾個罪名是非法狩獵罪的必備要件,如禁獵期、狩獵區域和狩獵工具。
既復雜(因果關系的理論很多),又簡單(因果關系的判斷主要是壹種經驗的常識判斷)。
兩種主要理論:條件理論和等價理論。
1,條件理論
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前者是後者的條件和原因。
條件論很容易導致處罰範圍的無限擴大。條件論只是篩選事實因果,作為法律因果需要在此基礎上進壹步篩選。
2、相當說
在條件理論的基礎上,進行了相當規範的篩選。只有按照經驗法則,行為是當然的或概率的,即結果會大概率發生,才可以認為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相當因果關系的兩個基本判斷前提:
1)危害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客觀關系。有害行為必須是侵害法益的類型,不包括社會生活所允許的行為。?
2)危險轉移理論:如果危險屬於專業人員的責任,則不需要考慮因果關系。因為壹些特殊職業者(如警察、消防員)的職責本身就具有危險性,他們承擔職責就有危險。//實施行為不包括預備行為。如果是預備行為發生的結果,顯然不能認為有因果關系。
幾種特殊的因果關系
1)重疊因果關系
最典型的5+5案例。張三投了5克毒藥,我知道5克毒藥不會死人,所以又加了5克毒藥,毒藥的致死劑量正好是10克。兩個人和死亡是有因果關系的,因為5+5=10。如果沒有兩個人的行動,這個人就不會死。
2)競合的因果關系
如果毒藥的致死劑量是5克,張三放了5克毒藥,我在張三不知情的情況下放了5克毒藥。如果不是我下毒,那個人早就因為張三扔的毒藥而死了。如果張三沒有下毒,那個人早就因為我下的毒而死了。同樣,兩個人與死亡有因果關系。沒有兩個人的行動,這個人不會死。
3)替代因果關系
張三去沙漠旅行的時候,我在杯子裏放了10g的毒藥。結果李四把杯子挖了個洞,張三渴死了。因為口渴,中毒和死亡沒有因果關系,只有挖掘者和死亡有因果關系。
4)假設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不能假設,因為因果關系是客觀判斷。
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步驟:
1)根據條件,得出存在事實因果關系的結論。
2)在條件理論的基礎上,判斷等價性。
因果關系實際上被介入因素復雜化了,前行為和結果之間沒有聯系。介入因素的存在使得前行為和結果相關聯。
現實中要復雜得多,考題壹般只有壹個介入因素。當只有壹個介入因素時,最簡單的數值公式取決於它是A+B-C還是B-C..如果是A+B-C,A是前行為,B是幹預因素,A+B—C是後結果,那麽A和B是相關的。如果是B-C,離開A,B單獨導致C,那麽A和B沒有關系。
什麽是A+B-C,就是幹預因素從屬於前行為,至少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前行為大概率導致幹預因素,幹預因素導致結果。最典型的問題就是方向盤的爭奪。第二種情況是前行為和幹預因素導致了結果的發生,兩者並駕齊驅。
常見幹預因素
1)受害者涉及的因素。受害者特殊的體格。有因果關系,但不壹定承擔刑事責任。沒有因果關系,也不代表不承擔刑事責任。
特殊情況:自殺。Eg .家暴後自殺,司法實踐普遍認為虐待過程中的自殺存在因果關系,屬於虐待罪的加重犯,稱為虐待致人死亡。//父親多次幹涉女兒的愛情,導致女兒和男友壹起自殺。父親與女兒的自殺只有因果關系。//利用邪教組織欺騙他人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釋特別規定,利用邪教組織脅迫他人自殺的,直接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2)第三方參與的因素。狗/第三人稱。看是a+B-C還是B-C,註意,不作為作為壹個介入因素,不能切斷因果關系。
3)加入演員的因素。故意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