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調查是國家行為,不是私人行為,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解決的,私人也不允許幹涉。
刑事公訴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撤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即使賠償被被害人原諒,被害人也不能撤訴。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條件。
和解協議是否有效?
在健康權糾紛中,會約定由侵權人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賠償金額大多大於實際損失),受害方不會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有人認為這種協議是有效的,主要是因為“私了”的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是雙方自願簽訂的,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還有人認為這樣的協議是無效的,是被侵權人為了逃避刑事責任而簽訂的,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和解”協議的有效性應具體分析:
如果受害人的傷情小於輕傷,不構成刑事犯罪,那麽協議有效。
就民事賠償而言,該協議是有效的。協議是雙方同意的,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沒有必要過多幹預。但在免除侵權人刑事責任方面是無效的。刑法是公法,故意傷害的法益不是單壹的。其侵害的法益不僅是受害人的身體權和健康權,更是國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僅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並不能免除其刑事違法性。
如果受害人的傷情是輕傷以上,那麽這樣的“私了”協議應該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是否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不是受害人所能控制的,也不取決於受害人的意願。所以沒有實際意義,是無效的免除刑事責任的約定。
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主要區別在於,大多數刑事案件是不能私了撤訴或和解的。能夠由當事人自行和解的刑事案件,只有自訴案件和那些未達到重傷的故意傷害案件,如侮辱誹謗案件、虐待罪案件、侵占罪案件等。壹旦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介入案件,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無法和解結案。
法律依據:
刑法第64條
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111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