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理解的作用
(1)在調查階段的作用
對於相對較輕的案件,性質不是特別嚴重的,比如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交通肇事、盜竊等。,且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壹般偵查機關會通過嫌疑人家屬和解賠償並向偵查機關提出撤訴申請的方式予以駁回。
這些輕罪包括故意傷害(致人輕傷)、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遺棄等情形,以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其他情形,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相對較重的案件,雖然嫌疑人家屬和解、賠償會減輕處罰,但不會撤銷案件,案件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2)在審查起訴階段
“符合情形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可以從寬處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犯罪嫌疑人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社會危險性已經消除的,可以不逮捕,這對取保候審非常重要。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在壹審審判階段
在審判階段,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諒解書是重要的酌定減輕情節,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基準刑,從而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對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和認罪悔罪程度,基準刑可以減輕百分之四十以下;
積極賠償但未能取得諒解的,可以減輕基準刑30%以下;雖然沒有賠償,但如果達成諒解,基準刑可以減少20%以內。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要嚴加控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真誠悔罪等因素,可以在基礎刑的基礎上減少百分之五十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減輕基準刑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4)二審中的角色。
如果因為種種原因,壹審庭審結束前無法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二審取得諒解書有用嗎?答案是肯定的,諒解書仍然會是法官二審時考慮的重要因素,有可能獲得改判的機會。詳見孫偉銘醉駕案(壹審宣判死刑,二審取得諒解書後改判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90條
對於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