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處理流程:
1.立案材料的受理,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收、收容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人員或者材料的活動。
2.立案材料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為做出立案與否的正確決定打下基礎。為了做好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壹般采取以下步驟和方法:事實審查和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
3.歸檔材料的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決定立案,走相應的法律程序。
(2)決定不予立案,並走相應的法律程序。
4.對於決定不予立案的,工作人員會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相關負責人同意後,將告知投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並告知投訴人如不服,可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並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或者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延伸信息: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的案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國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立案偵查、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
壹般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刑事案件。受害人或群眾報案後,公安、檢察機關將介入調查。然後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作為法律的法官進行公正審判,以達到懲罰罪犯、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參考資料:
百度刑事案件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