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但妨礙偵查的除外。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應當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可能妨礙偵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如果搜查不再有任何阻礙,應立即通知被捕者的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08條規定,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以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送交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通知:
(壹)同案犯罪嫌疑人脫逃,可能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
(二)不使用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阻礙調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況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二十四小時內沒有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上說明原因。
二。刑事拘留有拘留期限嗎?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對現行犯或者法定緊急情況下的重大嫌疑人暫時剝奪、拘留、審查人身自由的壹種方法。
由於刑事拘留是壹種臨時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根據第二款的規定,對在逃犯罪、多次犯罪、聚眾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提請審查批準的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
也就是說,羈押中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通常是10天,特殊情況下是14天。對犯脫逃罪、多次作案、聚眾鬥毆罪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羈押後的羈押期限可達37日。《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除非偵查有障礙,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後應當在24小時內告知嫌疑人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況消失後,還應立即通知被逮捕者的家屬。特別是在規定的24小時內沒有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上寫明相應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