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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模擬審判。

法律主觀性:

刑事立案的程序如下:1 .要求核準身份:姓名、住址、羈押時間、逮捕時間、收到起訴書時間、是否要求撤回;2.法庭調查1,宣讀起訴書,詢問被告人是否認可被告人及其律師逐壹確認;2.公訴人問被告人是否認罪;作案時間、地點、次數是否與起訴書壹致;逐條核對起訴書。3.舉證質證1。公訴人會壹壹舉證,出示犯罪證據。2.被告和律師是否有證據顯示。4.法庭辯論1,發表公訴意見,指出犯罪事實應承擔刑事處罰。說明被告人既有主客觀犯罪事實,又有構成犯罪的要件,犯罪成立。2.被告人和律師在辯論中發表意見,為自己開脫,爭取無罪或減輕處罰。5.被告的最後陳述。6.休庭,法官和人民陪審團討論量刑。7.判斷。法律解釋,法庭教育:解釋判決結果,使被告人認罪,教育罪犯,節省行政成本(不上訴)。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審查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供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壹條: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陳述起訴書指控的罪行,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法官可以審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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