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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請律師和不請律師有什麽區別

普通刑事案件起訴階段請律師和不請律師區別如下:

壹、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非律師不可以

在刑事案件處於偵查的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如果不請律師,那麽在偵查階段,家屬是無法見到當事人的,不利於了解案情:

如果請了律師,律師的會見也能夠安撫犯罪嫌疑人的情緒,更是向其表達家屬對事件的關註及支持,能讓犯罪嫌疑人以更好的精神狀態應對後續的程序。

二、更有利於全面了解案件事實真相

律師可以了解案件事實,能夠提早制定辯護策略,並與犯罪嫌疑人就事實部分充分溝通,讓辯護工作盡早開展。

與不請律師相比,請律師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及家屬對案件真相的了解。

三、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解釋其所涉及的罪名

請律師能夠為犯罪嫌疑人解釋某罪名的追訴標準、量刑規定等,更能讓其知道在何種情況下將構成何罪名,讓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行為有更清晰的了解,為後期在法庭的辯護做積極準備。

如果不請律師,很有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所涉嫌的罪名壹知半解,不利於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律師可以代理申訴或控告

犯罪嫌疑人對相關法律法規壹知半解,難以分辨偵查機關、看守所等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是否被刑訊逼供,此時便需要律師為其講解、分析並針對違法行為代理申訴或控告。

如果不請律師,很有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在面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不知道如何辯解,維護。

參考資料: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會見權與通信權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的義務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參考資料:

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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