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請律師是有用的。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
只要當事人涉嫌任何犯罪,只要沒有被法院定罪,就不能稱為罪犯,沒有犯罪記錄。所以,請律師介入的最佳時機是公安偵查階段,因為在這個階段,公安機關是不允許讓家屬或親屬探視的,只有律師才能見當事人。有了律師的介入,我們可以更早的了解案情,因為他的口供還沒有成型,律師可以提醒他說什麽,告訴他什麽對他不利。聘請律師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案件中請律師和不請律師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律師為其辯護的,辦案機關將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否則法律程序違法。案件的具體情況案件的具體情況主要是指案件的復雜程度,比如是單壹犯罪還是共同犯罪,是壹罪還是數罪,是涉及壹個犯罪事實還是多個犯罪事實等等。案件的具體情況直接決定了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和其他必要的辦案費用,是決定律師費的首要因素。不同的委托人對律師的工作有不同的要求,最典型的就是調查階段的會見次數。有些委托人會要求律師在案件需要的會見次數之外增加不必要的會見次數,這直接增加了律師的工作量和其他成本,從而導致律師費的增加。委托人的具體要求是決定律師費的壹個重要因素。
律師的具體情況: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的差異決定了其工作價值的差異,在收費上也有差異。律師的具體情況是決定律師費的關鍵因素。律師費是否合理應該從以上三個方面考慮,而不應該以“壹般多少錢”來衡量。律師費的高低是選擇律師的壹個考慮因素,但不應該是決定性因素。如果根據價格選擇律師,甚至盲目“選便宜的”,最終會得不償失。畢竟案件的結果關系到妳的財產、自由甚至生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