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偵查階段:從人被抓壹直到案件移送檢察院,這壹階段稱“偵查階段”,壹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刑拘留以後壹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後兩個月左右。這壹階段是公安部門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律師是不能閱卷的。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後,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主要任務是審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實,證據是否確鑿?與否應對犯罪嫌疑起訴。這個階段在時間上壹般是壹個月到壹個半月。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送來的案卷後,審查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認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構成犯罪的,在1個月內移送法院起訴。需要補充偵查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三)法院審判階段:法院在收到檢察院的起訴材料後,會在2-3天內立案,1個月內開庭審理,判處刑罰或者無罪判決。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