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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起訴刑事案件?

法律主觀性:

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刑事檢察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要求法院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所以刑事案件的原告是檢察院。只有檢察院有權決定是否起訴,已經起訴的有權決定是否撤訴,對法院判決不服的有權決定是否上訴。受害者和政府都沒有這些權力。因為檢察院的起訴代表的是國家,所以出庭的檢察官叫檢察官,嫌疑人叫被告人。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也可以從法院的設置上看出來。法官居中,以體現審判的中立性。檢察官和辯護律師住在法官席的兩邊,彼此對立。公訴人在法庭上的作用是指控犯罪,指控被告人有罪、有罪。辯護人當庭發表對被告人的意見,為其辯護無罪或從輕。

法律客觀性:

(壹)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刑事案件壹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律的其他規定還包括:(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不需要調查的自訴案件;(二)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三)軍隊保衛部門查處的軍隊內部刑事案件;(四)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件;(五)罪犯在監獄內立案偵查的案件。(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貪汙賄賂罪。2.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下列刑事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稱為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後,不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偵查起訴,就進入審判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自訴案件包括:1。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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