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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訴程序

刑事案件上訴程序:

1,提起刑事訴訟

刑事申訴立案是指司法機關受理申訴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登記,認真審查。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應當立案。”這說明,在申訴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以屬於本院管轄的文書形式立案。至於提出申訴的條件,應該不會太苛刻。只要初步確認投訴人具有投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應當提出壹定的理由。主管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立案審查。

2.審查刑事申訴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後,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不受申訴人提出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l)案件的事實。查明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復查時,應當調取原審案卷進行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和證據進行分析研究,並與案卷中認定的事實進行對比,以確定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的事實,就要搞清楚是否有充分的證據依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投訴法律方面的壹個重要部分。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當以判刑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壹般舊案不能按新法翻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的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復查和再審的依據。

3.評審結果的處理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後,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使其服從判決和申訴;堅持無理投訴者,可書面通知拒絕。並告訴申訴人他不能再次上訴。經審查,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重審後的案件。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當事人,善後工作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執行;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善後處理是黨和國家取信於民、樹立法律威信、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重要工作,必須做好。

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上訴請求、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2、原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經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後,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或者裁定;

3.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附有證據清單、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作出發回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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