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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什麽時候可以請律師?

法律主觀性:

偵查階段是案件的開始。說白了,現階段嫌疑人已經被逮捕,人身自由被限制,可能已經被關進看守所。(1)調查階段: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查詢。3.申請取保候審。代為申訴、控告(2)審查起訴階段:此時,在律師的參與下,律師會從相反的角度,至少不是完全相同的角度與檢察機關進行討論,這將有利於檢察機關全面、綜合、公正地審查案件,從而避免或減少偵察機關對所報案件的先入之見。不能只關註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和情節。同時也會重點關註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和情節。(3)審判階段:此時公訴人將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並將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請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律師則會根據事實和證據法,辯稱被告無罪,最輕,要求法庭充分考慮自己的意見。律師會憑借自己嫻熟的法律知識、口才和敏捷的思維,捕捉每壹個對被告有利的情節。並及時提交給法院。這個時候,被告在沒有律師辯護的情況下,會在法庭上扮演壹個非常孤獨和被動的角色。綜上所述,刑事律師在接案前會仔細考慮利益關系,在簽約後必須負責辯護職責。同時他們會支付相應的費用作為服務的物質成本,但本質上並不是支付金錢來維持雙方的合作,而是保證了委托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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