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因為是作為公訴人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起訴書是壹份印刷文件。除了前、後兩部分,主要有三部分,其中“犯罪事實和證據”壹般是起訴書的主體。對於不同性質的案件,應當寫出法律規定的犯罪特征;關於犯罪的事實,必須從時間、地點、手段、目的(動機)、經過、後果等方面寫清楚。要註意前後事實和時間的壹致性,要保護受害人的名譽。敘述犯罪事實要根據案件特點,細節適當,輕重緩急明確。
二、收到刑事起訴書後多久?
不清楚刑事案件是刑事公訴案件還是刑事自訴案件;刑事公訴案件由地方檢察院提起,刑事自訴案件也叫直訴案件,由被害方提起。這裏就不贅述了。從開庭到宣判的時限差不多。壹般來說,審判日期會在起訴書中註明。如未註明,10天後開庭。管轄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在壹個月內宣判(已稱審結),最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
法律鏈接: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壹百五十壹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確定合議庭成員;(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在開庭三日前送達;(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壹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