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享有充分知情權,這種權利不僅限於被害人的重大權利,還包括案件的重要進展和案件的重要信息。
被害人的知情權應當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人民法院不僅要切實履行庭審前的告知義務,還要做好庭審中和判決後的被害人告知工作。
2.受害者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情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制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壹致的,以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經濟困難標準為準。"
3.受害者有權出庭。
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被害人的出庭權利和法院通知被害人出庭的義務。
實踐中,通常將被害人視為檢察機關的證人,實質上忽視了其委托人的地位,損害了被害人在法庭上的訴訟權利。立法不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出庭率低。
4.受害者享有獨立席位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被害人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因此被害人有權參與法庭審判過程,親自參與和見證審判和判決的全過程。
5.被害人在法庭上發言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九條:“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三條:“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如果不同意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公訴人應當認真聽取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闡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檢察機關在法庭辯論中發現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與自己不壹致時,不應壓制或限制被害人的獨立意見,而應認真傾聽,闡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以情動人,以理服人,努力協調與被害人的分歧。
6.被害人在法庭上作證和質證的權利
(1)被害人在法庭訴訟中的舉證權包括自行取證權和申請調查取證權。
(2)被害人有權在法庭上進行質證,包括對證人和物證的質證。
《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
(1)向被告提問。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86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經審判長許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犯罪事實補充提問;……"
(2)詢問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對鑒定人的提問權和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89條:“……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提問。……"
《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鑒定人的鑒定意見發表意見。……"
(4)申請人出庭作證證。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零二條:“公訴人可以請求審判長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申請。”
⑤鑒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
6.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7.被害人作證時受保護的權利
(1)對被害人的訊問規則參照證人執行。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壹十三條:“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壹)詢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二)不得誘導提問;(三)不得威脅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前款規定適用於訊問和詢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鑒定人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
(2)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權、人身安全權和隱私權得到保護。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因在訴訟中作證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壹)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的;
(三)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個人和住宅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自己或者其近親屬因出庭作證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請求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