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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理後不予立案的期限是多久?

法律主觀性:

刑事案件的立案時限是多少?七天之內。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發布)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由受理單位制作刑事立案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收單位應當作出不立案信訪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第壹百六十三條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申訴人。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第壹百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請求立案通知書後,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只要犯罪事實在管轄範圍內,就應該立案偵查。《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以上是邊肖為您整理的關於上述問題的相關知識。本網站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咨詢。如有疑問,歡迎進入在線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 *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拘留審查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 * *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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