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應由法院根據情況安排,但壹般原則是法院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
3.是否需要委托辯護律師,應由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決定,但建議盡量聘請律師進行辯護。辯護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壹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且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