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壹審刑事檢察案件、第壹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經院長批準,審理附帶民事案件的期限可以延長兩個月。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者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或者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審理期限1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和刑事抗訴,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延長1個月的審理期限。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壹審刑事自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刑事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下列期間不計入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精神病鑒定期間;因另有委托或者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準備辯護的時間為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10日止;公訴人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機關查閱案卷超過7天的;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在1個月內延期審理。人民法院無罪釋放的原因可能是檢察院直到起訴時都沒有發現證據有問題,可能是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在閱卷階段就已經發現了。這應該是庭審中控辯雙方都要直接面對的問題。如果法院主動要求檢察院進行補充偵查,是嚴重違反法律的。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內審結。可能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