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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聽證有什麽用?

聽證會的作用和意義如下:

1,能更好地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壹;

2.能夠更好地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3.能夠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刑事案件聽證,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含上訴案件,下同)的再審申請時,通知當事人出庭,聽取當事人對上訴理由、爭議事實和證據的說明和意見,以決定案件是否進入再審程序的訴訟活動。

具體來說,聽證會上提出的所有意見都必須在最終裁決中得到決策者的回應,否則相關行為可能無效。在美國行政法中,正式聽證通常由抽簽選出的對立雙方,由行政機關指定的壹名行政法官主持。庭審完全克隆了法庭辯論,雙方不僅各抒己見,還出示了自己的證人和文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最後,行政法官必須像法庭審判壹樣做出最終裁決,裁決必須詳細回應雙方觀點,否則裁決可能因司法審查中的程序問題而無效。

在國外,立法程序中經常采用聽證。立法中的聽證比較隨意,由抽簽選出的聽證代表對壹個法案發表意見,會成為議員投票的重要參考。由於議員享有言論和投票豁免權,立法程序中的聽證不像行政程序中的聽證那樣具有約束力。換句話說,議員可以完全無視聽證會上的意見,但在民主制度下,議員要考慮選票,聽證會反映的是選民的意見。很少有成員忽視這些意見。

綜上所述,在我國,除了行政程序上的聽證制度,還有立法上的聽證制度。許多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都舉行過聽證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也舉行過聽證會。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審查案件的規定

第二

本規定中的聽證,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組織聽證,聽取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問題的意見的案件審查活動。

文章

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立場,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把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與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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