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被抓獲後,案發地公安機關應當對抓獲的逃犯進行認真核對,並自被押解回案發地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註銷手續。退網時,備案單位應在《逃犯信息登記/撤銷表》中詳細填寫“逃犯信息撤銷”,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加蓋公章後,提交同級刑偵部門。刑偵部門將從全國逃犯信息系統中註銷逃犯信息。
網上追逃的具體內容:
壹是嚴格執行“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標準。
在破案統計、偵查部門成績考核、刑警中隊等級評定等工作中應嚴格執行這壹標準:壹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須抓獲;兩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必須抓獲主要嫌疑人;犯罪集團犯罪,必須抓獲首要分子和主要犯罪嫌疑人。要把緝捕逃犯作為查辦案件的重要任務,堅決糾正“重破案輕追逃”的錯誤傾向,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偵查破案水平,及時抓獲更多犯罪嫌疑人,減少逃犯數量。
二是嚴格落實“破案追逃責任制”。
各級公安機關要把立案、偵查、破案、追逃的責任落實到每壹個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身上。誰辦案誰負責,將本案逃犯抓捕到底。辦案單位和偵查人員要負責及時收集逃犯信息和上網信息,妥善保管逃犯證據檔案,隨時掌握抓捕工作進展情況,做好敦促逃犯投案自首工作。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可以在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範圍的,應當報有權決定公布的上級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七十四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在本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發布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通緝令的範圍由發布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四十條第二款已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臺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應當立即組織抓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