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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壹起房產繼承糾紛案。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和安全,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由房地產繼承糾紛律師金雙全原創。請註明出處。

案例介紹:

黃成根和彭遠原是夫妻,他們有三個孩子,黃鵬、黃玉梅和黃媛媛。黃成根於1968年8月9日去世,彭遠壹直沒有再婚。並於2065438年9月19日去世。502號房是彭遠以成本價1.998購買的。房價扣除黃成根、彭遠工齡後,購房款為1.6萬元,其中彭遠支付5000元,黃媛媛支付1.1.0萬元。

2006年9月29日,拆遷單位(甲方)與彭遠(乙方)簽訂回購新建房屋合同,約定甲方因建設工程需要,在拆遷範圍內拆除乙方房屋,面積67平方米。乙方決定回購新建房屋補償方式,自願選擇購買爭議房屋,房屋面積105平方米,新建房屋面積超出原房屋38平方米。壹方回購超出面積的房屋,付款放寬至265438元+0.65438元+0,000元。扣除甲方在本協議中約定的所有款項後,乙方實際應支付的價款以附件《拆遷購房扣款單》為準。10月23日10,黃媛媛支付扣除房款158000元。

2007年3月,彭遠與、、* * *簽訂了壹份名為收條的文件,稱原房屋變更為爭議房屋,爭議房屋的購買價款為158000、1.1.0000元,由房屋所有人(黃媛媛的愛人)彭遠的女婿於2006年支付。經協商並征得其母親同意,這筆錢由三個孩子承擔,現把黃鵬應承擔的5.6萬元和黃玉梅應承擔的5.6萬元交給黃媛媛。

2007年6月5438+10月18日,彭遠在公證處主持正義後立下遺囑。遺囑的內容是...我將有爭議的房屋留給女兒黃媛媛繼承,同時黃媛媛應賠償黃鵬、黃玉梅各65438+萬元,否則依法繼承房屋。如果房屋不能縮寫,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則黃鵬、黃玉梅各繼承已返還的購房款654.38+萬,其余由黃媛媛繼承。遺囑壹式兩份,公證處壹份,本人壹份,遺囑人彭遠壹份。2007年6月65438+10月65438+8月。

2009年6月5438+10月65438+10月8日,彭遠與房管所簽訂了《新建回遷房入住協議》,約定按照房管所與乙方簽訂的回購合同將爭議房屋交付給乙方..此後,彭遠和黃媛媛的張三壹搬進了有爭議的房子。

彭遠死後,三人因遺產繼承發生糾紛,黃媛媛將黃玉梅黃鵬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黃媛媛繼承房屋。

審判過程:

庭審中,黃媛媛提交了房管所2011年2月出具的《關於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有關事項的通知》。據黃媛媛交代,產權單位要求產權人親自辦理買賣合同的簽訂。產權人不方便的,需要公證,委托受托人辦理。當時彭遠不能動,也不能去現場。公證處說不能提供上門服務,所以不能辦理。單位說可以停職。因此,該房屋尚未簽訂買賣合同,也未取得房產證。關於收款部分,黃媛媛承認收到黃鵬和黃玉梅各56000元。

同時,法院經審理查明,彭遠死亡後,其所在單位發放壹次性補助金17萬元,喪葬費5000元* * *,由黃媛媛持有。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再次查明,黃媛媛名下的存折在10月2013、11,以及隨後的10月2013、12、18、265438的余額為2萬。另壹本存折2013年8月9日余額97000元,2014年2月30日分四次轉賬支取,2015年3月余額232元。

黃媛媛主張從第壹張卡中取出的654.38+0.5萬元用於喪葬費,並提供了喪葬費明細作為證據。經法院審理查明,與程辦理彭遠喪事所發生的費用,系委托後壹並結算。因為黃媛媛拿著彭遠的錢,黃鵬和黃玉梅沒有支付喪葬費。黃媛媛賬戶中的97000元使其能夠提前主張房屋裝修和購買家具的費用,並提交了相應的收據和銷售訂單作證。黃鵬和黃玉梅不承認上述細節,稱家用電器與遺產無關,黃媛媛想要就可以拿走,而黃鵬和黃玉梅不主張分割。

黃媛媛稱,鵬遠公司有價值20萬元的理財產品在黃鵬手中,並提交了壹份黃鵬制作的備忘錄。最後壹頁顯示的是鵬遠的理財產品。從2000年開始,本金增加到9萬,今天增加到20萬。

黃鵬對備忘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稱這筆錢是20年前彭遠給他的壹筆裝修費,金額為9萬,以黃鵬的名義存入進行理財。彭遠死後,為了和諧,黃鵬表示願意分壹些錢給大家,但錢不是遺產。

試驗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壹、爭議房屋由黃媛媛繼承,符合辦理房屋所有權條件時歸黃媛媛所有。

2.黃媛媛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返還黃鵬5.6萬元;將5.6萬元人民幣退還給黃玉梅。

三、黃媛媛於10日判決生效後,黃鵬房屋折價賠償22.5萬,黃玉梅房屋折價賠償22.5萬。

4.彭遠名下存款* * * 102000,每人持有34000。

5.彭遠補貼654.38+074萬,各持5.8萬。

6.鵬遠的理財產品* * * 20萬,每個持有66666.66萬。

壹審判決後,黃鵬、黃玉梅不服壹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決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繼承訴訟糾紛最佳律師金雙全案評析:

繼承訴訟糾紛最佳律師金雙全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公證遺囑由立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整合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本案爭議房屋是彭遠名下502號房屋拆遷後回購的,應屬於彭遠遺留的合法財產。彭遠生前立有公證遺囑,明確糾紛房屋由黃媛媛繼承,黃媛媛分別向黃鵬、黃玉梅支付65438+萬元。經過公證的遺囑是合法有效的。鑒於爭議房屋未取得房產證,符合辦理房產的條件,應歸黃媛媛所有。

另外,在購買原502號房屋時,雖然彭遠的配偶黃成根已經去世,但他是利用黃成根的工齡購買的房屋,已經認可財產價值,屬於產權。對此,法院認為,因利用黃成根的工齡減少了壹部分購房款,該部分產權應由黃鵬、黃玉梅、黃媛媛三人平等享有。因此,黃媛媛應對黃鵬、黃玉梅進行賠償,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酌情確定。同時,在購買糾紛房屋時,黃玉梅、黃鵬承擔了壹定的購房款,應視為糾紛房屋的債務,黃媛媛應向黃鵬、黃玉梅支付。

對於彭遠名下的存款,該筆存款是彭遠生前留下的合法個人存款,應由繼承人根據法定繼承進行平均分割。

本案中,因彭遠死亡而獲得的撫恤金雖不屬於遺產,但為方便當事人,法院在本案中壹並處理並無不妥。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撫恤金是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獲得的具有精神慰藉的財產權益,基於特定的人身關系,不屬於繼承範圍。為保證原被告易於分割,本案法院壹並處理,旨在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關於黃媛媛稱鵬遠理財產品金額為20萬元壹事,黃鵬曾寫過壹份備忘錄,稱鵬遠理財產品金額為9萬元,自2000年起已增至20萬元。黃鵬當庭主張,關於理財產品是彭遠贈送的說法與備忘錄中的說法相矛盾,且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其說法不予采納。因此,20萬元應按法定繼承由三人平分。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律師提示:

二手房交易糾紛律師金雙全提醒所有閱讀本文的當事人,對於房屋交易等大額財產交易,在簽訂合同、約定履行期限等相關事宜時壹定要謹慎,多了解相關房屋政策,不了解的可以咨詢相關專業人士,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當然,如果遇到糾紛,也不用擔心。妳壹定要第壹時間保留好雙方的往來書信、信件、短信等相關證據,第壹時間找資深專業的房地產律師,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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