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即定罪。
第二個問題,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該適用什麽樣的刑罰,也就是量刑。
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審判階段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被認定有罪的,人民法院判有罪不是問題。
但輕罪和重刑具有壹定的普遍性,尤其是在有外部因素的情況下,或者法官忽略了有利於被告人的情節時。
1.每年的禁毒日,都會有人被殺,受到嚴懲。快六月了。6月,藥品價格通常會上漲。
為什麽?
由於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按照慣例,司法機關會在禁毒日前後殺死很多人,並對他們處以重罰。
為了避免在禁毒日被犧牲,很多毒品犯罪分子會被牽制,這樣會減少毒品在市場上的流通,導致藥價上漲。
前幾年禁毒後,有壹個案件,當事人被控制制毒。
在這個案子裏,我當事人的合夥人賣了5公斤毒品。而我的當事人只被指控制造了40多克的成品和20多克的半成品。庭審期間,當地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旁聽了庭審,壹些記者參與了報道,大概是在電視上。
庭審中,有罪的人不認罪,但我的當事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因為麻果是低濃度生產的,成品沒有達到50克,半成品也只是略超過50克,所以當時我認為應該判當事人15年。
誰知,宣判當天,罪犯被判死刑,我的當事人被判無期徒刑。上訴後,省高院再次審理,判處我的當事人15年有期徒刑。
妳知道15和生活的區別嗎?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在服刑兩年後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壹個無期徒刑的犯人通常比15的有期徒刑犯人至少多呆5年。
2、壹審判決對過失方的立功表現。
那是很久以前的事了。我做了壹個販毒的案子。
當事人到了之後,警察問,妳們還有其他下線的嗎?
當事人說:也賣給張三了,但張三的地址和基本信息不清楚。
警察說,好的,兄弟,請帶我們去。該黨與警方。
果然,黨給了警察壹份大禮。民警在住處搜出冰毒50余克,當場抓獲正在與他人吸毒的張三。
這不是協助抓捕,應該是立功!但出乎意料的是,警察、檢察官、壹審法官、壹審辯護律師都不知道他有立功表現,所以判了無期徒刑。
二審時,我介入案件,向二審法院申請核實上訴人是否有依法立功表現。
負責的法官寫信給調查機關。
偵查機關出具了情況說明,因上訴人無法提供具體地址和張三的具體情況,無法鎖定張三。上訴人張三在辦案時要求上訴人張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