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警察會調查,收集證據,詢問證人,做筆錄;
2.審查:警方會對偵查結果進行審查,如果認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警方會向檢察院報案;
3.審判:如果警方認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檢察院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4.判決:法院將根據證據和法律程序作出判決。如果嫌疑人被判有罪,法院將對其進行處罰。
刑事案件的條件包括:
1,行為人必須具有犯罪的故意或過失;
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觸犯刑法規定的刑事罪名和刑事責任;
3、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有客觀行為和實施結果;
4、行為人必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5.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險性。
刑事案件包括以下類型:
1.刑事案件:包括刑法規定的各種犯罪,如故意殺人、搶劫、貪汙賄賂等;
2.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指因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為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如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等;
3.刑事執行案件:指刑罰執行過程中產生的案件,如罪犯從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脫逃,違反監管規定等;
4.刑事申訴案件:是指被判刑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原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申請再審的案件;
5.刑事賠償案件:是指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過程中,被判刑人因錯誤判決或錯誤執行所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的案件。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違反刑法規定,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法院立案偵查、審判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
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