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司法局的人可以介入法院判決嗎
公安機關擔負著日常的社會治安和管理工作,由於公安機的關職責和工作特點,公安機關介入民事糾紛不可避免,司法機關不得介入民事糾紛也是傳統習慣和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公安機關依法有限介入民事糾紛,處理矛盾,有著其他機關無法取代的優勢和作用。但是,長期以來,公安機關介入民事糾紛壹直處於進退維谷的狀態:進,就可能進入不當或幹涉越權退,就會被認為不作為,不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能否介入民事糾紛和怎樣介入,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註的焦點問題。公安機關履行職責,有限介入民事糾紛對國家的長治久安,至關重要。
二、法院會公平判決嗎
法院應當會公平裁判。
被告有熟人在法院任職,作為原告妳可以申請加避。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
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
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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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社區糾正實施辦法》第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委托機關的要求,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壹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評估意見,及時提交委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