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自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於沒有具體規定哪些案件屬於機密,壹些偵查機關就以此為由給案件貼上機密的標簽,在審批時設置了海關卡,讓律師的會見權變得毫無意義。
二、移送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閱卷。
《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公訴機關提供的案卷材料只包括起訴書和“證據清單、證人名單及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並且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審查批準逮捕,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
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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