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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哪裏起訴?

法律主觀性:

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刑事檢察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要求法院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所以刑事案件的原告是檢察院。只有檢察院有權決定是否起訴,已經起訴的有權決定是否撤訴,對法院判決不服的有權決定是否上訴。受害者和政府都沒有這些權力。因為檢察院的起訴代表的是國家,所以出庭的檢察官叫檢察官,嫌疑人叫被告人。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也可以從法院的設置上看出來。法官居中,以體現審判的中立性。檢察官和辯護律師住在法官席的兩邊,彼此對立。公訴人在法庭上的作用是指控犯罪,指控被告人有罪、有罪。辯護人當庭發表對被告人的意見,為其辯護無罪或從輕。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第壹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第壹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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