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法律咨詢:
妳好,刑事案件怎麽處理?
律師的回答: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依照法律制度,偵查、拘留、預審、逮捕犯罪嫌疑人,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壹,受理案件。
公安機關受理和查詢公民上交、檢舉、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情況後,應當制作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經審查,尚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並對其管轄的人員作出刑事立案報告。
第二,破案結案。要破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3.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繩之以法。對符合破案條件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制作破案報告,制作破案報告。
經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駁回起訴:
1,無犯罪事實;
2、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4.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對需要撤銷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同時制作《請求撤銷書》和撤銷通知書。
第三,采取強制措施。
1.羈押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羈押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拘留: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在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並且通知他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拘留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月。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申請審批可以延長至30日。
5.逮捕: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審訊必須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進行,並且必須通知他的家人或他的單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行為的,偵查羈押期限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身份之日起計算。
普通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1,殺人。故意殺人;故意殺人未遂;“打砸搶”致人傷殘或者死亡的;過失殺人。
2.受傷案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過失傷害導致死亡或重傷。
3.強奸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奸淫幼女14。
4.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拐賣婦女、兒童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以暴力、脅迫手段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進行強奸,限制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買賣。
5.搶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搶劫公私財物的。
6.盜竊。盜竊槍支、彈藥(包括小口徑步槍)和爆炸物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發生的;累計金額在800元的比較多,以8000元的巨額,4萬元的特別巨額為起點。
7.詐騙案。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按盜竊案件立案標準)。
8.搶劫案。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按盜竊案件立案標準)。
9.勒索案件。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參照盜竊案件立案標準)。
10,故意毀壞財物。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11、縱火、突水、爆炸、投毒、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放火、斷水、爆炸、投毒或者破壞工廠、礦山、油田、河流、水源、森林等。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盜竊其他公私財物,危及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過失犯罪。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事實證明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
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提審、再審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