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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最有力的證據是什麽?

欺詐的證據主要包括:

1,能夠證明詐騙事實的物證;

2.欺詐性轉賬記錄、賬本等書證;

3.證人對所知案件的陳述;

4、被害人關於自己受害情況及其他與案件有關情況的陳述;

5.詐騙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檢查、檢驗記錄等。

詐騙案件壹般需要找到犯罪分子詐騙的證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人民檢察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但是,法律禁止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壹.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所有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害的物體、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等可能揭露犯罪、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物證的特征是由其外在特征、物品屬性和存在條件來證明的。物證是客觀的,容易驗證。它不僅廣泛應用於證明活動中,而且在其他證據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書證

書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記錄其內容,反映其思想。在理解書證的概念時,我們應該充分註意到,現代先進技術為人們相互交流提供了越來越多的手段。眾所周知,書證通常用文字表達,但也可以是圖表或符號。形成書證的常用工具是紙和筆,但不限於此。

三。證人的證詞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壹般是口頭陳述,用筆錄固定下來;辦案人員同意證人寫的書面證言也是證人證言。

第四,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自己的被害情況和其他情況。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被害人的,其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也就是俗稱的“表白”。其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

不及物動詞評估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刑事案件中需要鑒定的專業性問題非常廣泛,如法醫學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筆跡鑒定、痕跡鑒定、化學鑒定、會計鑒定、技術鑒定等。

七、勘驗、檢查筆錄

(a)研訊紀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在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屍體進行調查、檢查時所作的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圖紙、照片、錄像、模型等材料。勘驗筆錄可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證檢驗筆錄、屍體檢驗筆錄、偵查實驗筆錄等。

(2)檢查記錄

檢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對其進行檢查、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錄。檢查記錄以書面記錄為主,也可以采取其他有利於準確客觀記錄的方法。

八。視聽材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者其他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視聽資料是現代高科技發展的重要產物和先進成果,其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也是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重要標誌之壹。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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