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記者采訪天價停屍費被關太平間毆打;6日,2名律師庭審後遭到20余不明身份者圍毆,並揚言要被活埋。近期,此類惡性事件引起公眾廣泛關註。
反問號發現,壹般性地打架鬥毆事件多以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處理,但如果暴力事件發生在記者和律師身上,其性質已悄然發生變化。
記者被關太平間毆打
12月4日,陜西電視臺《都市熱線》節目官方微博消息,節目組壹記者在對西安周至縣人民醫院疑似“天價停屍費”事件調查中,遭到相關人員的阻攔和毆打,送醫後被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
據悉,從11月27日開始,該電視臺欄目組壹直在持續關註周至縣人民醫院“天價停屍費”壹事。11月4日,記者前往醫院進行采訪,求證時,壹位李姓院長指使十余位身著制服疑為保安的年輕男子,對記者進行拳打腳踢。
隨後十余人又將記者強行拖拽至壹樓保安室,在此過程中再次對記者進行毆打。而在保安室內,記者遭遇十余人用木棍猛擊。毆打結束後,對方又強行將記者帶至醫院太平間。當記者被放出太平間時,對方拿著兩千元人民幣強行塞給記者,並要求記者“配合笑壹下”,否則便是壹頓毒打。
12月6日晚,陜西西安周至縣公安局發布《關於“周至縣人民醫院12.4案件"進展通報》。通報指出,3名涉案當事人因涉嫌非法拘禁已被刑事拘留。
陜西西安周至縣公安局發布的通報
2名律師庭審後遭20余人圍毆險被活埋
12月6日中午11點多,北京兩名律師代理了壹件湖北荊門市的征地案,在參加完庭審後正準備回賓館拿行李回北京,突然被二十多個不明身份者圍攻,兩人都被打傷,有打人者揚言要將律師活埋。
據悉,被毆打的兩名律師是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顧冬慶、王誌偉。顧律師稱:“當時他們什麽話也不說,就是打,我就往大廳跑,有五六個人把我架著往壹輛商務車上拉,叫囂著要把我活埋。到了商務車上,我看到有鐵鍬、布袋子。他們二十多人分兩批,我和王律師每個人身邊都有十多個人,我看到王律師被打倒在地上。”
據顧律師反映,在庭審之前,當事人就受到地痞流氓的威脅,所以當事人提醒他們庭審完取了行李趕緊走,沒想到還是被人尾隨遭到毆打。
事發當晚,湖北荊門警方向媒體通報,中午12時許,巡邏民警抓獲壹人,晚上9時,壹名涉案人員向警方投案自首。
民警發現犯罪嫌疑人車內有大量鐵鍬和布袋等工具
不只是“故意傷害罪”那麽簡單
記者是揭露真相的戰士,律師是維護正義的使者,毆打記者和律師無疑是對公眾權益和法律法規的踐踏。作為兩個比較特殊職業的工作者,對其施以暴力行為只是“故意傷害罪”那麽簡單嗎?
關於律師的合法權益保護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壹章第壹條規定,為了完善律師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行業務,規範律師的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該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四章第三十七條進壹步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對於擾亂司法公正的行為,2015年11月1日起《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頒布施行,其中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很明顯,律師是訴訟主要參與人,所以毆打律師涉嫌犯擾亂法庭秩序罪。
此外,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明確規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權利救濟機制。律師因依法執業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人身傷害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處理,必要時對律師采取保護措施。
關於記者的權益保護
記者的新聞采訪權、報道權和輿論監督權盡管不是行政權力,也不是司法權力,但它卻是公民的社會知情權、批評建議權、監督權的代表和延伸。目前,毆打記者多以故意傷害罪處理,因為我國並沒有針對記者這壹職業出臺專門的新聞法規範,來切實保護記者的合法權益。但《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對公民進行侮辱、毀謗誣告和陷害。”
而如今記者被打新聞屢見不鮮,對此某新聞界業內人士表示:“該反思制度缺陷和法律失位了,記者被打壹旦成了‘家常便飯’,法律的及時補位就顯得十分必要而且迫在眉睫。”
確實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保障記者律師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