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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怎麽為自己辯護

法律主觀: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壹、刑事案件 辯護人 如何提問 1、發問要謹慎、要有的放矢。 發問要謹慎,是因為在庭審中的發問是當下正在進行的壹個活動,所以要判斷當時被告人的情緒狀況,切忌在其情緒波動時隨意發問。同時,在有同案犯時,對同案犯的發問壹定要慎之再慎,必須考慮到同案犯之間相互推脫、諉過的可能性。而且需要認真考慮發問結果是否會有利於被告人,並據此決定是否發問。發問要有的放矢,是指發問要為之後的庭審做鋪墊,具體而言的話,發問的問題要有利於之後的 證據 質證(如與證據的三性相關的發問)、要澄清控方不當或誤導的訊問問題、要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強調認罪態度或量刑情節)。法庭上的發問並不應隨意布閑棋,如果沒有明確的目的的話,辯護人應謹慎發問。 2、發問的問題要簡潔、明了、易於回答。 發問的問題要明確,以便法庭和被告人聽清楚。復雜的問題既不利於發問,也不利於被告人回答。通過有邏輯的壹問壹答精確的展現事實不僅受法庭歡迎、也有利於被告人利益。不要讓法庭聽糊塗,也不要讓被告人反應不過來。同時,要考慮到法官的心情,壹方面,庭審是法官漫長職業生涯中經常性重復的工作內容;另壹方面,庭審的主要目的還是查明事實、進行審判。綜合這兩點,辯護人的發問簡潔明了有針對性是不容易讓法官產生焦躁心理的。切忌空話或者單純取悅當事人的套話。 3、對誘導式發問高度敏感。 壹方面要避免辯護人使用具有誘導性質的發問問題,另壹方面要及時反對 公訴人 提出的帶有誘導性質的發問問題。 二、法庭提問的作用 1.辯護 律師 通過法庭詢問可以進壹步全面了解、揭示案件情況。在這種復雜的案件中,辯護律師無論如何也不可能通過卷宗材料,全面詳實地掌握案件的真實情況。閱卷時間不足、調查取證時問不足、無法了解同案其他被告人對案情的認識、證據材料反映的案情與客觀事實之間存在的天然的差距,這些問題的存在決定了辯護人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掌握案件的全部情況,因此必須在庭審過程中,通過法庭詢問加以解決。 2.表明辯護律師的立場和心態。讓法官知道辯護律師是在幫助裁判者順利完成庭審活動,幫助裁判者查清案情、正確適用法律;同時讓控方知道,辯護律師是在就事論事,願意在尊重、平和的氣氛下研討案件的事實問題和證據問題,消除控方對辯護人可能產生的疑慮以及潛在的對抗情緒,喚起控方采取理性的方式與辯方開展對抗。 3.緩解被告人緊張、激動的情緒。引導其采取理性的態度正確面對庭審過程。絕大部分的被告人都是第壹次參加庭審,長期的 羈押 和生活條件驟變產生的巨大落差,使他們心態產生了或多或少的變化,在庭審期間的表現很可能與平時判若兩人,這對認定案件事實以及此後的適用法律非常不利。辯護律師要對此予以充分的重視。尤其在現階段,我們的司法實踐中,不允許辯護律師和被告人隨時進行交流的情況下,通過法庭詢問的機會,利用指示、要求、肯定、批評式問話等方式,加強與被告的溝通,可以緩解被告人的不當情緒,讓他們冷靜地陳述事實。 4.給自己的當事人壹次完整的機會,讓他做出充分的表述。此時辯護律師要以開放性的問題為主,讓被告人在回答問題時便於打開思路、有較大的選擇空間,尤其是控方在首先詢問的過程中,采取了封閉性的提問,限制被告人作出解釋的時候,辯護人壹定記住在自己提問時,提供給被告人壹個機會,讓他把話說完。 5.為此後的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辯論做好鋪墊。在此階段,辯護人要引導被告將案件的重點情節、重要證據揭示出來,為以後的舉證、質證以及法庭辯論做好鋪墊。嚴格來看,法庭詢問為以後的舉證質證指明了重點,讓其他各方產生了懸念和熱情,期待舉證質證階段的到來,看看證據是否能夠證明被告人所述的是真實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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