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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找律師有用嗎?

辯護律師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辦理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段:除上述偵查階段的工作之外,還可以復制與案件相關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審判階段:除上述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之外,還可以復制與案件相關的其他材料,包括被告人口供,其他證據材料。出席法庭審理,為被告人提供辯護。

律師不僅能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權衡利弊,“診斷”出矛盾的要害,使妳明確自己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還可以按照法律的程序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在打官司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維護妳的合法權益。

例如:律師能幫助當事人調查證據,為打官司作充分的準備;律師還有權查閱案卷材料,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律師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中使法官從辯護中了解到有利於對被告人的意見;律師能依法陳述意見和要求,能抓住重點。

法院審判改革為“辯論式”庭審模式以後,每壹個證據都要在法庭上質證,每壹個事實都要在法庭上核實,大大地減少了法官的主觀性。應當說,壹個優秀的律師,如果案情分析透徹,熟悉相關的法律,能抓住要害,法官也是不敢隨意下判的。

另壹種不正確的認識是,只要有理,請不請律師都行,其實也不然。

打官司是壹種非常專業的工作,程序性很強,每壹場官司涉及大量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壹個人都能夠對這全部的法規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是不可能的。只有專門從事這項工作的律師才能摸清其中的環節,最大限度地維護妳的權利。

證據是訴訟的核心。每壹起官司的當事人都要用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每壹起官司都圍繞著舉證與質證、反證而展開。尤其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民事官司的原則。證據顯得更為舉足輕重。

再則,我國司法審判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是“以事實為依據”的“事實”又有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之分。客觀事實是事情本來的真實面貌,而法律事實則是指我們收集到的有關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但兩者不可能是不壹致的。客觀事實只是壹個期望目標。打官司既講事實,更重證據,只有充分確鑿的證據才能使法律事實接近客觀事實。換句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63條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從法律上充分肯定了以法律事實定案的原則。

由於方法不當,程序不對,當事人自己往往難以把握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再者,因為法律文件非常多,而且越來越細化,每年都有新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外行根本無法知曉,也沒有時間去了解這些法律。如果由壹個外行去處理這些專業性很強的事務,很有可能有理而輸官司。

不管是購物,還是請律師,該花錢的時候要舍得。壹個很難解決的法律問題,由律師去辦,就顯得快捷而簡單。有時候,妳可能會覺得花費這麽多的錢值嗎?應當肯定,值。因為這裏面包含著知識的價值,包含著壹個律師多年的積累,甚至壹生的積累。我們經常發現,遇到麻煩事,很多人總喜歡自己去解決,結果費力費時還不說,最後還得碰壹鼻子灰。因為,辦理每壹件法律事務都有壹個純粹程序的過程中,有時壹個簡單的過程,妳必須折騰幾個來回。而律師足夠的經驗,如果花上這樣壹點錢,讓律師去做,他會選擇最簡捷的方法。不僅如此,在這些麻煩中,律師清楚妳享有哪些權利,以及維護這些權利的方法

所以說,遇上了官司,不要圖省錢,或者圖省事,請個律師代妳打官司,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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