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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保密規定

壹般來說,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通過收集、整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因此,這個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尤為重要。那麽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有哪些保密規定呢?我馬上為妳解答。第壹,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保密規定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經偵查機關同意。在不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準。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件事實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而不是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需要保密的情形。也就是說,案件本身的客觀情況和犯罪的相關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案件,國家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等。,而且有些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涉及國家機密。比如犯罪嫌疑人因為涉嫌間諜罪而被采取強制措施。因為這類犯罪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具體案件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所以屬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可以使用刑事偵查手段,這些手段及其形成的材料、文件在辦案中需要保密,但在偵查過程中需要對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保密的情形,不屬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等重大復雜案件,涉及二人以上的,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階段的相關規定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壹百壹十六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

第壹百壹十七條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壹)法定期限屆滿未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二)應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

(三)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四)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解除的;

(五)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申訴,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三、在案件偵查階段,任何個人或組織是否無權查閱案卷?

是的,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取得的證據仍然是秘密的,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權查閱,在偵查階段還沒有形成案卷。只有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才能對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是否違法進行監督,才能依法查閱相關案件材料。只有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才能查閱案件。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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