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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時限是什麽?

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為兩個月。案情復雜,偵查期限屆滿的,可以申請延長壹個月,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可以延長兩個月。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首先需要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然後對現場和證據進行勘驗、搜查、扣押、辨認,最後偵查終結。

1.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時限是多少?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偵查羈押期限可分為普通羈押期限、特別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二)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時間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判。

(三)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1,交通非常不便的偏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3.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

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五)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刑事偵查的過程

(壹)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傳喚和傳喚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詢問證人

可以到證人的單位或者住處,但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

(三)勘驗或者檢查。

(4)搜索;

(五)扣押物證和書證;

(6)鑒定;

(7)被通緝;

(8)調查結束。

三、辯護律師在刑事偵查階段應註意的主要權利和問題。

鑒於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的特殊性,由於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為尚未查清,證據尚未完全收集,為防止影響或阻礙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新刑訴法對辯護律師參與訴訟活動進行了必要的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壹)辯護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案件,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三)辯護律師對其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道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四)辯護律師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或者進行其他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

(5)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案卷材料,是指在案件偵查階段,辯護律師不得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案卷材料;

(六)辯護律師收集的關於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七)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值得註意的是,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無權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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