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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可能性

1,公安偵查階段

壹般情況下,最長期限為逮捕前37天,偵查羈押後2個月。案情復雜的,偵查羈押期限可以延長1個月;情節嚴重復雜或者可能處以10年以上刑罰,期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延長1次,每次延長2個月。所謂“黃金37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到逮捕的時間間隔,最長為37天。

委托律師介入刑事案件的時間宜早不宜遲。壹般來說,刑事律師介入越早,申請保釋的機會和可能性就越大。

2、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從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向檢察院移送案件的時間(不同於審查逮捕階段的移送),壹般在1個月以內,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15天(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72條)。如果檢察官處理案件草率,適用法律過於嚴厲和僵硬,就會更難獲得擔保人,反之亦然。

3.法庭審判階段

檢察院將案件移送法院後,壹般來說,法院會在2個月內宣判,3個月內案件可能會比較復雜。司法實踐中,在審判階段申請取保候審是非常困難的,但不代表不能成功。犯罪嫌疑人符合申請取保候審條件的,也可以嘗試申請。

壹個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宣判壹般不到半年。如果中途退回補充偵查,需要壹年多甚至更長時間。實踐中,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普遍嚴格遵守辦案時限。但由於案件數量較多,法院普遍積壓案件較多,因此實際花在刑事案件上的時間可能比上述法律規定的時間要長。壹定要抓緊時間申請取保候審,最好在偵查階段申請,保證成功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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