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的三性展開質辯的過程,通稱為“質證”。因此,我國司法實務中的質證活動,在內容和對象上指向的就是證據的三性,學理上稱之為“三性質證”模式。對證據三性的質辯活動,在控辯雙方的角度而言,是質證,而從法官的角度來說,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質證,則是壹種證據調查活動,因此,“三性質證”模式同時也是我國刑事庭審基本的證據調查模式。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的證據三性如何質證呢?
壹、書證、物證
1、書證是指能夠根據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查明案件真相的壹切物品、符號和圖形。其證明力的特點是客觀真實性比言辭證據要強。因此對書證這壹間接證據的質證壹般針對:
(1)書證是否偽造或變造,即對真偽進行爭議,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節錄本。這就要求對原件提取發現過程進行說明;
(2)書證與本案事實是否有聯系;
(3)書證的獲取渠道是否合法;
(4)對書證的鑒定結論進行爭議;
(5)對書證的原作者的復查問題及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
2、物證是能夠據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物品和痕跡。這些物品和痕跡包括作案的工具、行為所侵害的客體物、行為過程中所遺留的痕跡與物品,以及其他能夠揭露和證明案件發生的物品和痕跡。物證同其他證據相比,更直觀,更容易把握,同言詞證據相比,它更客觀、真實性更大。對物證的質證壹般為:
(1)物證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方式、來源、保存方式;
(2)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系,即與主要犯罪事實存在哪些客觀聯系,對主要犯罪事實能夠證明什麽;
(3)有無其它證據予以佐證。如兇器是否經過被告人辨認,血跡有無鑒定,是否與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壹致,有無證言證明誰拿的兇器,和其它證據是否有矛盾點,消除矛盾是否合理等;
二、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辦案人員所做的有關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實的陳述。證人陳述的情況可以是親自聽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別人聽到或看到而轉告的。但轉告的情況,必須說明來源,說不出來源的,或者道聽途說的消息,不能作為證人證言適用。由於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案件事實的感知記憶向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每個證言都受到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的影響、幹擾,每個證人都會受到個人感知能力,記憶、表達能力的影響而有所誤差。針對證人證言的這種不穩定性、多變性的特點,質證的焦點為:
(1)證言取得是否合法。幾人參與詢問,是否單獨進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刑訊逼供,是否引誘、欺騙,詢問地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辯護人詢問有關證人是否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是否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辯護人取得的證言是否在審查起訴以後等;
(2)證人證言的來源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3)證人提供的證言是否受到外界非法的幹擾、是否受當事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買、威脅;
(4)證人與當事人,與案件有無利害關系;
(5)證人對客觀事物的感受如何表達,陳述是否確切、感受是否深,記憶時間長短,語言表達能力強弱,感受事物時精神狀態如何,感受事物時客觀環境如何;
(6)個體證人證言與其它證據是否存在矛盾;
(7)另外證人的品格、犯罪前科都可以成為質疑的對象。如證人的證言多次反復、有受到過行政、刑事處罰記錄的,都可以降低證據的證明力。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情況,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所做的陳述。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的中心,案件的結局如何,同他有著切身的利害關系,他所處的位置,決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虛假的可能性較大或者真真假假,真假混雜。基於此法庭質證應註意:
(1)分析口供的合理性,要結合案情;
(2)分析研究被告人供述的動機和條件;
(3)訊問被告人無違法行為,許多被告人翻供理由就是刑訊逼供,辯方也會抓住這壹點;
(4)被告人供述與同案人供述及其它證據有無矛盾;
四、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多數情況下是真實可靠的。但由於是被害人,對被告人有痛恨、懼怕心理,所以其陳述也存在不客觀性,同樣屬於主觀性,可變性證據。對此質證的焦點是:
(1)被害人與被告人的平時關系及被害人的思想品質;
(2)被害人陳述的來源是直接還是間接;
(3)被害人陳述的內容是否矛盾;
(4)對幼年被害人註意其陳述是否與其年齡、語言表達能力相符;
五、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運用專門知識對案件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是運用專門知識作出的鑒別和判斷,也成為審查或鑒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質證的焦點在於:
(1)鑒定人資格問題,聘請是否合法,鑒定中是否受外界影響和參雜個人因素;
(2)鑒定所依據的檢材是否充分、可靠;
(3)論證是否充分,推斷是否合理,是否排除了壹切可疑情況;
(4)鑒定人是否具備解決鑒定問題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所使用的設備是否完善,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學。
六、勘驗、檢查筆錄
勘驗、檢查筆錄是司法人員對於犯罪有關的現場、物品、人身等進行調查研究的壹種客觀記載,他對於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查明犯罪分子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具有綜合證明作用的壹種證據,質證的焦點集中於:
(1)勘驗檢查筆錄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進行勘驗檢查的人有無勘驗檢查權利,有無見證人在場,是否簽字蓋章;
(2)筆錄記載的內容是否全面準確,現場情況有無遺漏;
(3)筆錄記載的現場、物品痕跡是否被破壞,偽造、人身特征,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有無偽造或變化的情況;
(4)與本案的事實是否有直接聯系,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
七、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采用現代技術手段,將可以重現案件原始聲響、形象的錄音、錄象資料和儲存於電子計算機的有關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提供的信息,用來作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這是壹種更接近於案件的真實情況的證據,其證明力具有直接、形象、準確、科學和綜合性的特點。對此證據質證的焦點在於:
(1)它是否偽造、變造、剪輯過,有無鑒定;
(2)獲取的手段是否合法;
(3)它與本案事實是否有聯系,是否能證實主要犯罪事實。
事實上,不論是刑事證據、民事證據,還是行政證據,都需要符合證據三性,即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只有符合三性的證據才可以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反之,則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