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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律師可以在壹個刑事案件中同時代理兩個不同的受害人嗎?

同壹律師禁止雙方代理或者為兩個以上同案犯辯護,不得在同壹案件中代理兩個以上刑事被害人。

《律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辯護人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兩個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也不得為兩個以上未在同壹案件中辦理但與所犯罪行有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辯護人在同壹案件中不得為兩個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辯護,也不得為兩個以上的同案未處理但犯罪相互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辯護。”第五款規定:“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律師,不得接受同壹案件的兩個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參加刑事訴訟。”

所以同壹律師禁止雙方代理;禁止為兩個以上的共同被告人辯護,也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兩個以上的刑事被害人代理。

擴展數據

律師法

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七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三)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沒有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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