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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刑事不立案審查

刑事不立案審查的處理方式,要求控告人了解不立案的理由,提出審查申請,等待審查結果,接受審查決定,依法維權。

第壹,了解不立案的原因

首先,控告人要詳細了解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具體原因。這將有助於原告更準確地判斷是否需要進行審查,並據此準備審查材料。

第二,申請復審

申訴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核。申請復審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書面申請應當明確說明復查的理由和依據,以便公安機關進行復查。

第三,等待審查結果

公安機關收到申訴人的復查申請後,將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復查。申訴人需要耐心等待復查結果,期間可以與公安機關保持聯系,了解復查進展。

第四,接受復審決定

公安機關經審查後,將作出維持原決定或者撤銷原決定並立案的決定。投訴人應當尊重和接受公安機關的復查決定。如仍有異議,可通過其他途徑尋求救濟,如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動詞 (verb的縮寫)依法維權

在整個審查過程中,控告人應當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不得采取過激行為,不得幹擾公安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時,原告也可以尋求法律援助或咨詢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刑事不立案審查的處理方式,要求控告人了解不立案的理由,提出審查申請,等待審查結果,接受審查決定,依法維權。在整個過程中,控告人應當遵循法定程序,尊重公安機關的決定,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12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76條規定:

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人的復議申請後3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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