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犯罪嫌疑人閱卷,只有辯護人可以閱卷。
刑事辯護標記的法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該條從以下三個方面規定了辯護人的閱卷權:
1.辯護人閱卷權的起算時間為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即辯護人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有閱卷權。
2.辯護人閱卷的具體方法有查閱、摘抄、臨摹。
3.辯護人閱卷的範圍是本案的案卷。即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中的各種材料,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全部證據材料和訴訟文書。
二、如何閱讀刑事案件
閱卷的方式有查閱、摘抄、臨摹。但需要註意的是,辯護律師對其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有保密的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看卷子可以幫助妳了解罪名,了解公安機關已經收集到的證據。
從而判斷可以從哪些角度為嫌疑人辯護,可以收集哪些證據證明嫌疑人無罪或有罪。
目的如下:
1,了解案件基本情況,檢方指控的事實和證據;
2、發現疑點,挖掘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事實、證據或線索;
3.為律師會見、調查取證、法庭質證、辯護指明方向。
三、關於審判管轄的閱卷問題需要註意什麽?
首先是該地區是否有管轄權。壹般確定地域管轄的原則是犯罪行為實施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和高度發達的互聯網在社會中的普及,傳統的地域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所以這就需要我們認真分析刑事案件管轄的基本原則,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安部的通知。
第二是司法管轄權的法律劃分。公、檢、法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分工明確。法院直接受理根據刑事訴訟法可以起訴的案件,壹般不容易出現問題。
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大部分案件也很容易區分,但職務、身份等個別罪名也會混淆。比如國企委派到非國企工作的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生職務犯罪時,偶爾會出現管轄權錯誤。
所以辯護律師要把管轄權審查放在第壹位。如果辯護律師在閱卷時能夠發現並提出管轄問題,那麽管轄問題將在檢察機關的案件審查過程中和起訴前得到解決。
因此,壹旦在閱卷中發現管轄權問題,必須向檢察官提出。提出的方式盡可能以書面形式提出,做到“壹步到位”,對於律師來說也是工作是否到位的壹種體現。
以上是為妳整理的刑事案例妳能不能看的相關內容。壹般來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辯護律師可以閱卷,犯罪嫌疑人本人不能閱卷,辯護律師只能通過法律程序申請閱卷。看卷子的目的是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