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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死亡賠償金如何分割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對他人造成死者死亡後,加害人對其近親屬造成的物質收入損失的壹種補償。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自然不能繼承。死亡賠償金可以參照繼承法中遺產分割的原則進行合理分配。

1.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權利主體的確定

對於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壹般情況下,受害人的近親屬應當是權利主體。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采用的是繼承損失說,因為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補償,生命本身不能也不需要用金錢來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而在未來遭受的受害人財產收入減少的補償。因此,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的近親屬。

註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民法通則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的分配原則。

2.1死亡賠償金基於司法解釋規定的繼承喪失理論的,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配偶、父母、子女為第壹繼承人。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

2.2在同壹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的數額原則上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活的密切程度確定,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壹順序壹般應當平等的原則。

2.3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屬獲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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