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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程序

壹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法院決定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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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有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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