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遞交起訴書,按照對方人數遞交相應的副本;
2.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的材料如下:
(1)起訴書;
(二)證據材料;
(3)原告的身份證和證明被告的資料;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面證據;
4.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該案預定由法院審理。
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法律規定如下: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應訴時,可以提交證據的副本或者復制件,但在交換證據、開庭審理時,必須攜帶證據的原件或者原件進行質證;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香港、澳門、臺灣省境內形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證明程序;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材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文;
4.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壹分類編號並裝訂成冊,在證據清單上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名稱、份數、頁數、來源、對象和內容,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按照當事人人數提交證據材料副本。
綜上,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起訴,法院會對起訴的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通知雙方當事人按時開庭,對案件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