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情況,拘留和羈押的期限可以不同。以下是壹般的截止日期:
1.拘留:拘留是指警察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的最長期限壹般為三十日,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三個月;
2.羈押:羈押是指在刑事審判階段,對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拘留的最長期限是7個月。但案情復雜或者有特殊情況的,經批準可以延長至壹年。
拘留是指警察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下是拘留的壹般過程:
1.舉報:當犯罪行為發生或被發現時,受害人或他人可向警方舉報;
2.初查:警方接報後進行初查,收集相關證據,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和涉案人員;
3.嫌疑人訊問:如果初步調查確認嫌疑人,警方可以傳喚嫌疑人到派出所進行訊問。審訊過程中,警察會詢問嫌疑人案情;
4.拘留決定:根據初步調查和審訊的結果,警方將根據法律和證據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決定通常需要主管檢察官或法院批準;
5.執行拘留:拘留決定生效後,警察會將嫌疑人帶到派出所或看守所。嫌疑人將被限制在特定的拘留所,不能離開;
6.拘留期限和權利保護:根據法律,拘留期限因不同的司法系統和國家而異。在拘留期間,嫌疑人享有壹定的權利保護,如接觸律師和了解指控。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和重大嫌疑人先行拘留。具體拘留期限根據案件復雜程度需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7日。這裏所說的復雜案件主要是指:在逃犯罪案件、重復犯罪案件和團夥犯罪案件。行為人被判處拘役後,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被捕的罪犯需要在事後接受刑事審判。只有在法院做出判決後,才能確定肇事者需要服刑多長時間。具體刑期需要根據行為人所犯罪行和犯罪情節來確定。所以拘留多長時間,判刑多長時間的問題,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拘留條件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